“凡每日五更尽,擂鼓已毕,各起梳洗。听掌号二遍,各兵通赴木城边,各擎枪立定,作守城之势。各营把门人役赴中军报守门无事,讫,听鸣鼓升旗,各营开门放汲。其汲者,限四刻,掌头号落旗回营。进城蔬菜等项者,限一个时辰,到营外取齐,听掌二号进营。迟进及后出者,俱打二十棍。每队三名以上,队长同责;四队俱有,合九名以上者,哨长官同责。申时放汲一次,号令执枪之法俱同早辰,买蔬菜止许早辰一次。
凡樵采,每三日一次,於辰饭后正已时,听中军掌号一荡,掣起樵字旗俱出,每官下用队长一名领去。限两时辰,俱到营外候齐集赴。中军掌号二荡,各兵仍赴木城边,擎枪如前,方开东西二门放进,馀门不许。
凡登厕,员役照各厕坑,由各营门将腰牌悬於门上,方准开门而出赴坑。所事毕,即还,自认取腰牌回营。如夜间,不许出营,即於各自厂边方便,天明即打扫送出坑内。违者照前汲水例行法。
凡中军遇晚鼓擂三次毕,各营通即断火、禁喧、断人行,违者,队长与兵同治;队长有犯,官哨一体各打三十棍。
凡差伏路人役,每一昼夜换班一次,俱以辰饭毕遣出,到彼该回之人,即还赴中军销报。
凡夜间遇有报事人役,先令门外约近二十步之间,即喝令立定,守门人辨其声音。如系别衙门差来,问其别衙门来历,如有书帖文移者,令将书帖文移掷在地下,著营外传语人取递,由木城缝接送中军,有令箭放进者,方许开门放进;无令箭者不准。如有迁延不去,及不遵禁止、径闯木城下者,许即打射杀死者勿论。
凡本营人夜来报事,谕令先报自己名队,然后说事,一例止於营外听令。
凡遇贼临近,不拘营内营外,违令者俱军法从重,决不轻贷而生。
凡官兵无故非时违令出营者,捆打一百棍,游营示众。二十名以上,官同法;十名以上,哨长同法;三名以上,止於队长、伍长。
凡伏路之兵,即以各枝分扎地方所向之方为信地,每日辰时后,赴中军领令箭赴彼交替,日则辨验往来真伪,盘诘奸细,照前更换。遇有各衙门营寨公差人役欲赴本营者,夜则於内令一人陪送到营二十步外止住,先许陪来兵高说差人来历,守门人即与禀赴中军,听令进退。
凡夜传暗更筹箭,每队拨兵二名守木城,即传箭。迷失更箭者,上下挨查,得出,军法示众。
凡遇有警,肃静,各守信地,木城闭,听令发兵。如有喧言乱走者,军法重治。
凡更筹,遇日晦夜暗,行军宿野,必须定更则时,以知早晚缓急之备。先以一日有百刻分一十二时,每一时有八刻二十分,每一刻六十分,共五百分为一时。依二十四气节为十二筹,以日出入为则。每筹长二尺四寸,上书各得本节日出入时刻分、昼夜长短之数。或不用筹,计珠二串,一串用小珠七百四十个为数,紧慢行数七百四十余步,或数珠七百四十余个,程限该二里二十七步余为一刻;行数七千四百七十余个,程限二十里二百七十余步为十刻;昼夜该七万四千七百余步,程限二百零八里有余,是为百刻。每一时八刻二十分,该行六千二百二十五步数珠,即六千二百二十五个为一时,十二时约程限与百刻同。凡定更筹,昼方名长短不同,依十二时候节气,各以长短刻数随时分派,朝以日出,夜以日入,为始时定而更漏均,大同小异,可为警备矣。且如安营,一面一百八十八步,四面共七百五十二步行遍,若传筹五十次,共余五百余步,日将出矣。如冬至夜极长,夏至夜极短,二十四气皆有异同。馀各仿此。
凡下野营,在贼不知之处,日落断火,不许燎烧柴草,恐贼远望,夜来攻我营寨。夜间不许支更鼓,止令传箭,约量同数,定立更次。守门人须要辨认奸细,非奉将令,不许擅开营门。如与贼对垒,须去营二十步,每队然火一堆,彻夜,见贼即与抵敌。勿近自营,使我不能见,贼自暗中望明来攻我。”
“凡夜营,俱照定过灯炬为号,各看灯笼遵依。各哨视中军之灯,各队视本哨之灯,各兵视本队之灯,如视昼旗一般,违错俱比白昼军法加一等。遇大风雨,则视火把。遇出奇,或暗地移营别处,灯笼留在虚营,各听随时编发字号,如中军说甲字则是左哨,凡言甲字者即是左哨第一队。馀仿此。不预定者,恐奸细知之也。如再近贼,则又不用字号,以禽兽之声为号,随时给与哨官,哨官依次相谕通知,学鸡鸣为某哨,学牛鸣为某哨之类,皆不预设。
陆兵舟行号令,示各总知悉,违者连坐。
一、起行处所,中军放炮一个,鸣鼓,升行旗,大吹打毕,掌号笛,各官哨长赴中军,听发放本日所行所止之意毕,散回;听放炮、吹天鹅声,呐喊三声,点鼓竖何旗色,照旗色相同应行之营一体点鼓开船。
一、起行次序,以日干所临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五行为前锋先行,馀照营次。若行间遇中军放大炮一个,昼磨旗、夜卓双灯,即便驻船营,各照方向泊齐,围住中军听令。
一、到止宿去处,前行之营放炮三个,鸣金落旗,离营约去一箭之远,每一营为一宗,一体落旗,听中军到落旗后,仍复升旗,是掌号笛发放;若不升旗,各官目有紧事者赴禀事,无事者谨守信地,训齐兵伍。若有更令,必差巡视旗口传,或有令票,不在此内。
一、凡水陆行营,第一肃静为要,不拘何事,俱听旗鼓号令,不许口传。口传之言,虽本府面说,亦不许从。除明白进止用旗鼓号头照原给令书外,若或近贼,或欲暗行暗止,听中军如后开传令,一人挨递一人,不分官目,虽本府亦自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