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每甲,一人当先,八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八人俱斩。阵亡一人,即斩获真贼一级,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赏。哨队照例。
凡当先者,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
凡阵亡一人,本甲无贼级者,各扣工食一月,给亡者之家优恤,失队者扣一队,失哨长扣一哨,失官扣一枝。但系亡者属下头目仍斩获,功如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为给银优恤。
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甲长。若甲长不退而兵退,阵亡,甲长从厚优恤,馀兵斩首。若甲长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斩其队长。若队长不退而甲下并兵退走,致队长阵亡者,厚恤其队长之家,本队兵各扣工食二个月,给亡队长家领用,队下甲长俱斩。若一哨下各队长兵俱退走者,斩其哨长。如哨长不走,致被阵亡,而队兵弃之退走者,斩其各队长,兵通罚工食二月,恤哨长之家。若一哨官之兵与哨官俱退走,斩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长以下甲兵退走,斩其各哨长,通罚工食,给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总、领兵将领等官,皆照此一体连坐行之。凡所谓罚工食者,仍以军法捆打,不死,而又罚其工食,非止于罚工食而免也。
凡所谓恤其家者,不止于罚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题奏荫子世袭之恤也。
凡若大阵败走、被贼杀死、官兵伤在背后者,还以败事论,并不优恤,仍罪其各家并原募之人。
凡器械借代、顽钝欠利、私擅更易军装器械、入场忘带一件以上者,军法捆打,照临阵事例,伍队长总哨官连坐。
凡行列不齐,行走错乱,擅离队伍,点鼓不行,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兴,开旗不接,得令不传,传令不明,道路挤塞,言语喧哗者,俱治军法。
凡临战,布阵已定,移足回头,行伍挤拶,稀密不均,俱斩其哨官长牌手并所犯。
凡不拘昼夜,但系中军起火铳,炮齐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扎营,遇敌即战,不必取禀中军号令。
凡差探贼塘报及官兵有闻贼中消息,不拘要紧不要紧,不许官兵於中途邀截问答,径自闭口,速赴主将陈说之后,许宣於众者,方可与把总等官说。若未见主将之先,敢於中途因人问起,即便说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将之前,定以泄漏军机,问者、答者皆坐军法。就是本管的把总哨伙伴问,也不许对他说。又或有已经禀知主将之后,蒙分付不许传说者,到底不许再泄,敢有以强固行要问者,许原人禀来,一体重治。
凡遇贼,各队严备听令,候探知贼人多寡,以凭发兵,不许违令争先,恐陷不测。
凡临阵抛弃军器者,及不冲锋官兵临战易换军士精利器械马匹者,各以军法从事。
凡临阵诈称疾病、畏避艰险者,及故将军器毁折、以图躲避者,斩。
此亦另为一卷,俟给旗鼓篇习熟之后,即给此卷习之。所以不同给者,盖初用偏裨,行伍下质,一阅其多,苦难自画矣,故次第给而习之,以诱其入。
一为禁革斩级,以保全胜事。照得冲锋之士,每因取级,致防战杀,以致失事。今该本府会同兵巡道,广集总哨头目名勇员役,当於教场公议。今后临阵大兵,只管整队杀将前去,止以冲锋杀败贼寇为功,务求全胜,不许斩取首级。如有故取首级者,当阵许头目巡视旗哨队长人等割耳,回兵,查无耳者,与各兵仍又持首级报功者,俱一听斩首。为今之计,别选亲兵,每哨官三甲,每甲五名,两膊上缝有取功二字白布,印二片为号,各随派到本哨官兵阵之后。”
“待兵杀倒贼人在地,又战过前卡,替兵割取贼级;收兵之后,将前项首级尽数派与本哨官部内冲锋兵勇,均分报功,其割级亲兵止是给赏,并不干预。若有隐藏不报者,及割取不完,亲兵官哨队伍长俱斩首。除割首级哨队长兵夫专委把总管束外,为此票,仰各该官役遵照施行,毋得自干重典未便。
计开:某营某哨哨官某人下派该斩取首级哨官某人哨长某人队长某人兵夫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