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章 此法可用三百年(1 / 2)

汉朝一贯以来的田赋制度,其实和后来两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差不多。都是给百姓预估一个他们能种的田的规模,但不管百姓实际上有没有那么多田,都按理论值收税。

无非是具体数值不同,东汉算的理论值是人均种田一百汉亩,到两晋降低到七十亩,北魏进一步降到四十亩。

但与此同时“三十税一”的税率名义上却没变,只是国家摊到每一亩田上的理论亩产在变高。比如汉朝认为一汉亩的三十税一只有四升谷麦,晋朝认为有六升,北魏认为是八升——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华夏农民种田的精耕细作程度和每亩单产都在不断提高,所以单个劳动力力所能及能种的面积也在减小。

所以,以汉朝的税赋制度,要改革到隋唐时候的租庸调制,百姓和士绅的理解难度其实没多大,谁让这七百多年里税制都是换汤不换药、只有小打小闹微调呢。

反而是三国时期的屯田制,跟前面的汉、后面的晋北魏差距都很大,从“百姓理论上能种多少田”这一征收基准,切换到了以“百姓实际上(通过问官府借高利贷)种了多少田”作为征收标准,算是一个历史的“杂音”。

正是因为这样的传承,让李素在看刘巴写的租庸调法各部分税率设置时,才有一种“刘巴非常轻车熟路,好像交代他的事情他都很轻松就能理解”的错觉。

……

在刘巴初步修改过的方案中,李素看到的新“租庸调法”下,蜀地百姓一年应该缴纳的全部义务,包括以下部分:

首先是按丁计算的人头税(在租庸调制里可以折算为调)。

汉朝一贯以来是每丁每月十钱、一年就是一百二十钱,但还有各种临时加赋和歧视性政策。

而在刘巴的新方案里,重新正式厘定为每丁每年三百钱,同时取消其他加派和歧视——别看这个似乎一下子提高到了一倍,“横征暴敛”,但仔细算算其实不多。

因为汉灵帝的时候,为了平羌乱,就给百姓加过“天下百姓每亩理论田加两钱”的额外税,名义上是田税,实则也是人头税。按照前面说的汉朝每丁百亩理论值,一年就是二百钱,再加上和平年代就有的一百二,实际上是三百二十钱。

这种加派说是临时措施,但其实已经常态化了二十多年了,只会多不会少。刘巴无非是把遮羞布扯了,给百姓实际上少收四分之一,但明着告诉百姓以后也不会减免回去了,永远那么高。

李素刚看到这一点时,抬头指着质疑道:“此举会不会让天下士绅攻讦大王冒天下之大不韪?毕竟这种事儿,好做不好说啊。”

刘巴诚恳建议:“时移则事异,人丁算赋的底价,自文景之时制定,已有三百余年,百姓生产的能力早已非数百年前可比,加一倍其实也不多。反而是此后十几代帝王,虽不改算赋,却巧立名目加捐加派。

如今乱世,当用简明之法,如高祖当年初入关中时的约法三章。但蜀地百姓又少受战祸、多有奢靡轻慢,所以只有‘严而简’,才可实现大治。”

刘巴的意思,核心就是两句:约法三章的简约之利要占,但执法松弛的弊端要改。法律可以少,没有弯弯绕,但执法力度一定要强,大家都心服口服。

刘巴注意到了李素的犹豫,还热心地指着几条对百姓有好处的简化,解释道:“右将军,就算只看名分不看实际,这条算赋法其实也没有盘剥百姓。好歹我们现在的三百钱是所有丁男一刀切的,女人也都是算男人的一半。

而如果按照旧法,很多早自前汉武帝开始、历代因积的歧视,其实一直沿用至今。比如赘婿、小商贾要翻倍缴纳,女子十五岁嫁不出去按五倍缴纳,这三条都沿用了快三百年了,咱也都一刀切废除了。

从此汉中王治下收人头税,不再歧视赘婿和嫁不出去的女人,平摊下来其实少收的部分比多收的已经差不多了。咱真不是为了多拿钱,就是为了简约法令。”

李素顺着看下去,果然刘巴还有小字注释,把七八种原本的特别歧视多收钱条款都扫掉了。

唯独还有一条很显眼的保留,那就是对于蓄奴的人,要奴隶的主人按照翻倍征收算赋——这一条保留得确实有道理,是为了打击奴隶制,防止豪强兼并隐藏人口养太多奴隶。

……

人头税的额度没有异议之后,剩下的两大块就是田赋(租)和徭役(庸)。

田赋的修改是最小的,基础征收还是默认百姓丁男占田百亩、每亩缴税四升,一年两石。丁女和十到十五岁的次丁男,都算半个丁男,占田五十亩、一年一石。

不过差异也有,那就是刘巴在条款里区分了“一年两熟”和“一年一熟”的地区,要求被划定为一年可以两熟的区域按照一点五倍缴纳。

这一点李素也不怎么抵触,因为他知道后世到了魏晋隋唐,区分还要复杂,还要分上田下田、水田旱田。

相比之下,汉朝已经是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刀切了,不会因为你田质量好额外盘剥。每亩三十税一才四升,都是按非常差的田来算理论亩产的。四升的三十倍才一石二,稍微好一点的田亩产何止一石二呢(汉亩一石二约等于标准亩产四石)。

让一年能种两季的人按一点五季缴税,完全应该。

李素对这部分就只是细细阅读,什么都没说,直接翻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