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暔 林晧然倒没有多想,而今并没有大权在握的喜悦,反而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责任和压力。
隆庆在位的时候,他还可以因畏惧皇权而畏手畏脚,只是现在权力已经重新划分,却是完全可以大展拳脚。
华夏的南倭北虏已经得到解决,接下来所要做的便是扫除内部的毒瘤,而后专心于军事、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即可。
阳光渐渐高起,却是给这片天地平增了一丝暖意。
朱翊鉮在祈告完毕后,陈皇后便牵着朱翊鉮的粉嫩的小手一起走进皇极门。只是在下台阶的时候,朱翊鉮却不肯走了,却是缠着陈皇后抱他。
陈皇后犹豫了一下,最后还是选择抱着儿子走向皇极殿。
由于陈皇后已经确定了垂帘听政的地位,故而皇极殿的格局已经发现改变,后面增加一张属于太后垂帘听政的御座。
锦衣卫鸣鞭,大汉将军卷帘。
“百官进!”鸿胪寺官员看到皇上和太后已经在皇极殿就座,当即便是朗声地道。
由于皇极殿的地方有限,却不可能一下子容纳所有的文武百官,故而官员以官职高低分批进入殿中参拜。
“臣等叩见皇上,吾皇万岁万岁万万岁!臣等拜见太后,吾皇万岁万岁万万岁!”郭朴等人当即行五拜三叩大礼,算是真正认可这位新帝和垂帘听政的太后。
“赏!”升格为太后的陈皇后代新帝恩赐,却是依照惯例对下面的官员道。
在京的文武百官在隆庆的丧事中吃了不少苦头,特别连七日的跪祭仪式极为辛苦,现在总算是得到了一点甜头。
得益于近些年内阁治理有方,大明财政得到了大大的改善,此次亦是提升了赏赐标准,让君臣可谓是皆大欢喜。
礼毕,文武百官退出了皇极殿,而后前往承天门外等候,接下来新帝将会宣读跟遗诏甚至可以并列的即位诏。
如果说遗诏是老皇帝总结自己做错了什么,那么即位诏的重点是新皇帝打算做什么,即位诏通常是新帝即位后的治理方针。
即位诏跟遗诏一般,有着固定的文本格式。
首先是向天下人重申新君的合法性,强调为何由自己继承皇位;接着便是宣布大赦天下,以此拉拢民心;最后则是颁布新政的方针。
一份好的即位诏既能强化新帝的合法地位,亦能以此来收拢天下民心,甚至可以赢得天下士族阶层的拥护。
值得一提的是,方孝孺正是因为拒绝替朱棣草拟即位诏,这才惹得朱棣诛了方孝孺十族。
即位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对于有志要开创盛世的人而言,无疑是一个绝佳的良机。像一直悬而未决的宗藩禄米的弊病,却是可以通过即位诏来表达解决宗藩禄米的决心,而后便会顺理成章地抛出新方案。
由于皇帝年幼,陈太后现在不敢表示出太强的权力欲,故而即位诏的具体内容还是要落到内阁头上。
林晧然此次没有跟陈以勤和张居正做过多的交流,仅是跟郭朴交换了一些意见,便按着自己的想法草拟了即位诏。
郭朴知道林晧然即有想法又有做事的能力,加上已经萌生退意,自然是全力支持林晧然。只是在看过即位诏的具体内容,还是忍不住有所担忧地道:“若愚,如此会不会操之过急?”
“现在不怕敌人在明,就怕敌人在暗,权且算是引蛇出洞吧!”林晧然经过多番的权衡,当时如此回应郭朴道。
时到今日,他可谓是大权在握。哪怕陈太后联合张居正来对付自己,不说早已经有所防备,两人根本扳不倒自己。
登基仪式已经完毕,接下来是颁布即位诏。
即位诏此时在翰林侍讲学士徐渭的手里,他先是到皇极殿请求用印。在等到允许后,先是来到皇极门前的宝案前,然后用玉玺在即位诏上面盖下大印。
鸿胪寺的官员再度前往皇极殿奏请,接着手捧即位诏出皇极殿,前往奉天门,来到早已经设置的宣读案前。
“臣等迎诏,吾皇万岁万岁万万岁!”郭朴等官员看到即位诏,当即便是恭恭敬敬地行四拜之礼道。
期间,教坊司的礼乐再度奏乐。
在场的文武百官在行完礼后,亦是好奇地盯着那一份即位诏。
展读官户部尚书马森从鸿胪寺官员手里接过即位诏,然后高举着对着文武百官朗声道:“有制!”
“臣等奉诏,吾皇万岁万岁万万岁!”郭朴等官员面对着这份即位诏,再度跪拜道。
宣读官吏部尚书朱衡从马森手里接过即位诏,便是对着跪在地上的文武百官朗声地宣读着这份诏书。
诸大臣谓朕穆宗肃皇帝之嫡长,顺天应人,天位不可久虚,神器不可以无主,上章劝进,朕拒之再三而无获,乃俯狥舆情,于十一月十一日即皇帝位。
……诸葛亮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为人臣者惟诸葛亮能如此耳。若帝王仔肩甚重,无可旁诿,岂臣下所可以比拟?臣下可仕则仕,可止则止,年老致政而归,抱子弄孙,犹得优游自适。为君者勤劬一生了无休息之日,如舜虽称无为而治,然身殁于苍梧,禹乘四载,胼手胝足,终于会稽,此皆勤劳政事、巡行周历,不遑宁处,岂可谓之崇尚无为、清静自持乎。
今天下初平,然弊病不止。属兹莅祚之初宣布革故鼎新,并宜兼举。
一、今年仍以隆庆五年为纪,其改明年为百历元年。
一、鳏寡孤独,有司依例存恤,毋令失所。民年七十之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令一丁侍养,有饥寒不能自存者,官为赈济。
一、自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以后,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谋杀,故杀人,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及见提奸恶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敢有以赦前事相言告者,以其罪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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