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正国本(十五)争(1 / 2)

大明元辅 云无风 5098 字 2023-01-18

[[第283章 正国本(十五)争

“钱科长这话可真有意思。如果,在下是说如果——如果皇贵妃娘娘真的涉案,谋划或者至少是参与了‘药膳案’,那么这皇贵妃的身份还能保得住吗?

她若是保不住这一身份,那么皇三子便不过是一位普通皇子,既非嫡、亦非长,与皇嫡子、皇长子二位再无相争之资格。试问,这却如何适得其反?”

钟兆斗与钱梦皋原本关系是很不错的,可惜在大明官场之上,师生关系才是绝对不能背叛的,朋友之谊嘛……不妨往后稍稍。

这世上除了父母之恩可能归于人类天性之外,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其实都有价码。忠诚往往只不过是背叛的代价大过了可获得的利益而已,背叛则反之。

当然,在“民族国家”思想形成之后,一些道德水准较高的人有时候会仅仅出于对民族、对国家的忠诚而舍生忘死,这就是另一种特例了。

总之,钟兆斗的态度已经表明,他将毫不犹豫地站在师相一边,至少在当前这件事上与钱梦皋势不两立。

他这番反驳也是有道理的,之前就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贵嫡贱庶,是儒家礼法上安排妻妾身份尊卑的主要原则,而母亲的身份尊卑连带影响所生子女的尊卑。

因此,即便没能把郑妃本人怎么着,但只要把她的皇贵妃身份打掉,这件事就算成功了,怎么你钱梦皋还说会“适得其反”呢?反,反在哪啊?

这个身份尊卑问题,可以参考《春秋·公羊传》,其中曰:“隐(公)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公)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也就是说,正妻之子为嫡子,嫡子中择立年长者为嗣,而不立贤者;媵妾之子为庶子,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需择立庶子为嗣,则以立贵为原则,避免因众妾同时生子带来继承次序的争端。

因此,何休注云:“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注:中国不同时期尊右还是尊左并不固定,从此处可以看出当时是尊右的。

在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下,妻在家内的地位尊于众媵妾,有“女君”之称,嫡子地位高于庶子,即是源于亲生母亲为嫡,地位尊贵。

隐公与桓公同为惠公之子,然皆非嫡妻所生,但是“桓母右媵”,为媵妾中地位最尊者,因此桓公贵于隐公。

所谓“子以母贵”,正是指子依母亲身份之尊卑排定继承的次序。因此,隐公虽年长于桓公,又有贤能之名,仍以“母贱”而不得立。

这就可以看出来,嫡庶贵贱之辨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妻妾身份地位尊卑的划分,二是子嗣宗法地位高低的区别。前者影响后者,而后者又与家族继承问题密切相连,可见“嫡庶之辨”是一妻多妾家族礼法中相当重要的一环,母与子的身份尊卑有密切的联系。

朱翊钧之所以在此前那些年里将郑妃的身份一提再提,最终提高到“皇贵妃”这个“副皇后”的位置上去,除了要展示自己对她的宠爱,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提高朱常洵的地位。

试想,朱常洛是庶长子,这一点无从改变,那么朱翊钧这个做父皇的,要想让朱常洵获得对朱常洛的优势,或说至少与朱常洛并驾齐驱,除了从《公羊传》中提到的这一制度来想办法,还能如何呢?

当然,后世之人听得更多的可能还是“母凭子贵”。尤其是经过很多宫斗戏的狂轰滥炸,很多人恐怕都已经搞迷糊了,不清楚到底是“子凭母贵”还是“母凭子贵”。

这时回头看看就会发现,《公羊传》中亦提到了“母以子贵”。那么,何谓“母以子贵?”何休注云:“礼,妾子立,则母得为夫人。夫人成风是也。”

这里的“夫人成风”是指《春秋经》载:“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又“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

风氏为僖公之母,庄公之妾,僖公得立,故尊为夫人。《春秋·左氏传》曰:“传,五年春,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含”是古代放在死者嘴里的珠玉等物,“赗”则是赠给丧家用以送葬之物。杜预注曰:“成风,庄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礼赗之,明母以子贵,故曰礼。”

然而《春秋·文公九年》经曰:“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谷梁传》亦云:“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以为秦人不以成风为夫人,以妾为妻非礼,故正之。

这里就有点复杂了,《春秋经》记载僖公妾母为夫人,三传对《春秋》记其事的诠释互相矛盾:

《公羊传》未针对成风为夫人特别解释,但在《隐公元年·春王正月》提出“母以子贵”之说;《左氏传》谓周天子以夫人之礼会葬成风合于礼,承认成风为夫人合礼;《谷梁传》则讥以成风为夫人是以妾为妻。

春秋三传对于以成风为夫人是否合于礼,见解明显不同,因此“母以子贵”在礼法上是否具有原则性的地位,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

事实上,“母以子贵”与“嫡庶之辨”,二者本就存在冲突。妻妾嫡庶之辨原本是由婚姻缔结的仪式而来,嫡庶的身份是固定的,而“母以子贵”却打破这项固定身份尊卑的原则。

当然,如果一定要问究竟是“子以母贵”还是“母以子贵”,那就只能按照时间来区分。

一般而言,在一个大家族中,或者干脆就是天家之中,那么当儿子年纪尚小、地位未定之时,是子以母贵;当儿子排除万难、继承家业或帝位时,则是母以子贵。

当然,偶尔还有一个中间态,即儿子已经取得继承人身份但尚未继承时,这种情况下作为孩子的生母,通常也能母以子贵。

不过,历史上也有例外,如汉武帝刘彻就首创了一条令人闻之色变的制度:立储杀母。这个制度本书前文曾经提及,就不赘述了。

总之,立储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即便大明的规矩早就立在那儿了,朱翊钧仍然试图——至少曾经试图通过“古已有之”的手段来加以改变。

不过从“古已有之”的做法中想办法,却也不是只有朱翊钧曾经尝试,当年心学派就提出过一个建议,说可以由皇后收养皇长子朱常洛,这样一来就规避了皇长子身份被其生母“拖累”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