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5章 布局远东(2 / 2)

祖沃港的繁荣不出所料在康沃利斯总督口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埃迪乘胜追击,提出了对印度的贸易请求。

康沃利斯总督无比欢迎像德雷克商会这样有尊贵背景和强大实力的商会入驻,双方一拍即合,埃迪迅速在孟买和金奈找到了插足远东贸易的支点。

事情到此,埃迪的好运终于用尽了。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是一家特殊的商业机构。

她始创于1600年,在那一年的12月31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由此,【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的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最开始的时候,这家由125位股东组成,总股本7.2万英镑的公司只有15年的特许许可,而且直到1608年也没能在印度建立起稳定的贸易点。

1609至1610年间,她终于在孟加拉湾乌木海岸的默苏利珀德姆建立了它的第一所工厂,公司董事炮制了虚假的帐目,声称公司在印度获取了巨大利润,用高额的上缴款蒙蔽的詹姆士一世,促使他颁下了一份不设年限的特许状,解决了公司的燃眉之急。

1612年,公司战胜葡萄牙人,得到了莫卧尔帝国统治者的青睐,詹姆斯一世派遣使者为公司争取到建厂和贸易的特权,随后又获得了关税的优待。

在这样的政治保护下,公司得以蓬勃发展,迅速超越葡萄牙人成为印度最强大的外来势力。

护国主克伦威尔革命期间,公司进行了一场豪赌,坚定不移地站在皇室身边。

这让克伦威尔在掌权期间调整了公司的特许状,影响了公司的利益。可是皇室迅速复辟,公司的豪赌也因此得到了回报。

1662年,葡萄牙凯瑟琳公主与英王查理二世成婚,孟买作为嫁妆被带到英国,又在1668年被承包给公司。

1670年查理二世更发布了五条法律,授予公司自主占领地盘、铸造钱币、指令要塞和军队、结盟和宣战、签订和平条约和在被占据地区就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审判的权利,公司作为英国海外的代理人。

1680年,公司建立了效忠公司而非不列颠的第一支武装力量。

1688年,公司将总部移至孟买,两年后开始开发加尔各答。

到1689年为止,不列颠东印度公司事实上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贸易公司。

她拥有了国家的特性,自主地控制着孟加拉、金奈和孟买的统治,拥有可怕的忠诚的,有威胁性的军事力量。

在1698年,公司又拥有了自己的格言:【从属于我们的赞助者——英格兰的王和国会】,更进一步松动了自己和英国的关系。

另一方面,英国自然不愿看到自己的聚宝盆渐行渐远。

1694年,议会通过非管制法案,允许任何英国公司与印度贸易,除非议会通过法案禁止该贸易,由此从实际上取消了詹姆士一世颁给公司的特许状。

1698年,在公司拥有格言之后,议会又通过法律建立了一个平行的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贸易公司】。

然而新公司才止落地,旧公司的股东就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了超过16%的股权,达到股东多数,再不能依照议会的预想挑战和取代旧公司的地位。

1702年,两个公司合并,同时参加合并的还有政府的一些机构和两个其它公司。

这个合并公司的全名为【英格兰商人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通过向政府出借320万英镑换得了此后三年的独一特权。

此后几十年间,议会和东印度公司之间纷争不断,公司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永久性控制英国海外经济的组织,议会则不放过任何机会来占用公司的财富,同时不使它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直到1770年,孟加拉大饥荒致使孟加拉地区16人口饿毙,在世人面前暴露出公司在行政领域的无力和缺陷。

公司被迫向英国求助,议会在1773年以《茶叶法案》(该法案最终导致波士顿倾茶事件与独立战争的发生)为要挟通过了《东印度公司法案》,最终明确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

此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为王室代行王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公司现行的由印度总督和24名董事组成全体董事,并向下辖的10个委员会作定期汇报的组织构架也是在那时确立的。

由此可见,东印度公司不是一家单纯的贸易机构,它长久地垄断着远东的一切贸易,哪怕是名义上的主席印度总督也不能轻率地插足商业。

德雷克商会并非不能分享远东的利润,但康沃利斯总督需要理由去说服董事和委员会。

换而言之,埃迪想要把贸易许可变现成贸易份额,就需要为东印度公司作出醒目且让人铭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