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章 论罪篇(上)(2 / 2)

案涉一个正三品的左屯卫大将军,虽然只是虚职,也是个大案子,李寻欢和姚节不敢耽搁,在接受案卷之后,便起身告辞。

“那就辛苦李兄和东明兄了!”

杨清源起身相送。

“杨兄留步,我等告辞。”

说完,两人便匆匆离开。

送走姚节和李寻欢之后,杨清源再次回到了桌前。

文颉的事情,可以交给都察院查,杨清源要先理清目前案子的情况。

张三的案子很复杂,凡刑法犯罪,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即要看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也要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张三杀人一案,从张三个人的主观层面上来说,他只有杀人的故意,没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观结过上来说,张三有杀人的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杀人的结果,反而从文破军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还保护了社会法益。

大周之法,详参前律,定制于今。

在参考学习古人的基础之上,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对于故意和过失也有着分类认定,但是现在张三的情况却十分的复杂。

大周律例参考最多的前秦《法经》、《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将犯人的犯罪之行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轻之,可以银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详尽,将犯行分为,“故”、“谋”、“误”、“失”、“不觉”、“过失”。

“故”字为故意为之,适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谋”字与“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适用于“十恶”之罪!

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字相当于在“十恶”罪中的“故”字。

“误”字为谬误,就是知识不符合实际,指犯罪行为是因为见识浅薄意识不到引起的。

“失”字为官吏执行公务之时的过失犯罪,专用于官身之人。

“过失”者,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也是用于人的过失行为。

最后的“不觉”,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

应该说,张三不负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让杨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后世蓝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争议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两家即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