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勋笑道:“核心利益是相互尊重的,这点我们需要商讨了。”
坐在长条桌末尾的大卫忽然发现,自己可能搞错了一件事,他以为东印度公司与李明勋的谈判会是一场和解,即划定势力范围,互不侵犯,仅此而已,却不曾想这场谈判会涉及方方面面的,有些甚至超出了他的能力范畴,大卫没有表现出自己的无知,他只是有些担心,这场谈判会什么时候结束呢?
正如大卫的担心,这场谈判历时三天,双方达成了多达三万字的合作协议,其中条文竟然超过了两百多条,大卫感觉自己没办法确定这些条文的公平程度,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协议是否威胁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利益。
谈判的得出的协议分为安全、贸易和台湾问题三个部分,其中贸易占据了最大的篇幅,核心的原则有以下几条。
第一就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大明的直接贸易权,李明勋以明国朝廷对荷兰人的不信任感为由限制了荷兰在香港的自由贸易,实际上荷兰人无法否认,当初英国国王派遣商船与广东贸易,上上下下打点好了,葡萄牙人一句英国人是红毛夷,直接让双方立刻开战了。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遵守明国法律、接受社团监督的前提下在香港设立商馆,不限制收购明国商品,但不得随意出售南洋货物,在价格商定的情况下,一切南洋货物都必须交由腾龙商社销售,腾龙商社拥有对荷兰东印度公司货物的垄断权。
则是腾龙商社送达巴达维亚的货物都必须出售给荷兰东印度公司,由其发售,采购的南洋货物也由东印度公司筹办,而双方都不得干扰其他商人的的贸易。
在价格商定的情况,双方持有的货物都给对方优先采购权,优先采购权并不限定商品的种类。
双方在各自领地内保护对方的贸易权力和利益,并在共同贸易区域形成价格联盟,特别是在日本,双方不得以压价形式恶意竞争,并有义务联合起来促使日本政府开放更多的贸易权限。
贸易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最看重的,倒是安全协议比较但见,在安全协议之中,最受伤的无疑是西班牙人和郑芝龙。
协议规定双方都必须投入到对抗西班牙的战争中去,而在对付郑芝龙的问题上则达成一致,皆是不承认郑芝龙对台湾海峡的统治权,不接受不购买郑芝龙推行的行水令旗。而除此之外,就是双方和平贸易,商船之间不得相互攻击。
而李明勋最看重的是台湾问题的定论,毕竟这是社团的大本营所在地,如果不能在台湾获得足够的利益和发展空间,李明勋在其他条款中做出的妥协将毫无意义。
在台湾问题上,首先界定的是领地,双方以八掌溪为界,互不侵扰,八掌溪南面的洪雅六社是双方的缓冲区,洪雅六社依旧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藩属,双方不得在其领地进行军事行动,但传教和贸易是自由的。
而在拓展上,双方不限定拓展区域,原则是谁征服谁占有,并向对方开放贸易和市场。
但是荷兰人坚持大员港作为唯一的面对明国的窗口,双方谈判之后各退一步,大员港的对明国的贸易地位不变,从明国前往台湾的商船,社团不得与其贸易生丝、瓷器、丝绸和茶叶,其余商品不限,对于社团从江南和香港运往大本营的商品,则不在规定之列。
当然,在台湾还有其他的游戏参与者,西班牙人是其中一个,双方都主张尽快攻下鸡笼港驱逐西班牙人,当然谁去做,什么时候做,没有任何规定,而另外一个游戏参与者是土著,达杨在领教了虎尾珑社士兵的强悍之后,要求李明勋压制麾下土著和土著盟友,禁止其私下侵扰荷兰人的领地,而双方通过划定缓冲区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
当然,在核心利益的问题上,双方有专门的条款说明,社团的核心利益在台湾,所以这方面写的比较详细,而荷兰东印度公司则看中南洋的贸易,要求社团不得前往摩鹿加、班达等香料出产地贸易,尊重荷兰东印度公司对香料的垄断权,也不得在贸易的过程中把火炮、军械出售给东印度公司的敌人,而社团的船不得越过马六甲,承认荷兰人垄断东西方贸易。
李明勋并不在乎这些条款,反正他现在也没有实力做这些事情,至于实力强大之后的事情,李明勋并没有多想,反正这纸协议只是李明勋的拖延策略,在不远的将来,无论是自己还是荷兰人,都会撕毁它,那个时候,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这纸协议的作用是限制双方的行为,但实际上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违反,另外一个还是违反。”许多年之后,李明勋对这次谈判的成果如此评价,当然,在各自心怀鬼胎的情况下,这个评价倒也不失公正。